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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农家旅馆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2006-10-25 09:11:00 【浏览字号选择: 打印该页 关闭本窗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家旅馆等级及标志、星级的划分和评定方式、星级评定的内容与要求以及星级评定和管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行政辖区内农家旅馆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001.1-2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l部分:通用符号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家旅馆( farmhouse inn):

    以农民家庭为接待单位,依托和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民生活及农村文化等资源,为旅游者提供农家食宿、农事体验及民俗娱乐等乡村旅游活动的接待场所。

3.2 

旅游者(tourist):

为满足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进行旅游消费活动的主体,是旅游服务活动的要求者和服务对象。

4  农家旅馆等级及标志

4.1 农家旅馆旅游设施与服务划分为四个等级。等级用星级表示,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特色三星级。

4.2 农家旅馆星级符号用镀铜五角星表示,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三颗五角星(TS)表示特色三星级。

4.3 农家旅馆星级的标志、标牌、证书由江西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并颁发。

5  农家旅馆星级的划分和评定方式

5.1 农家旅馆星级的划分,依据基本内容与要求(整体环境、安全方便、绿色环保)、住宿要求、餐饮要求、综合(特色)项目要求、服务质量要求五大评价内容进行综合评分,并按农家旅馆所获得的总分数来确定其相应的星级。

5.2 农家旅馆申请星级评定必须首先具备附录A的各项具体条件。

5.3 农家旅馆星级评定的具体办法,按附录B执行。

6 星级农家旅馆的内容与要求

6.1  基本内容与要求

6.1.1  整体环境。

a) 周边生态环境良好,具有浓郁的乡村风情;

b) 建筑物修缮完好,结构坚固,并与经营环境相协调,有一定特色;

c) 庭院绿化面积比例较高,植物与环境配置得当;

d) 庭院干净、卫生、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e) 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

f) 饮用水达到国家标准GB5749-85的规定,且上下水条件齐备通畅;

g)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0001.1-2001的要求;

h) 字号牌匾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与所在地民俗、文化、风情融为一体,与所在地环境相协调。

6.1.2  安全方便。

a) 农家旅馆所在乡镇无高发地方病,3年内无重大疫情;

b) 所有接待服务设施无安全隐患,并远离地质灾害或低洼河塘等危险的地方;

 c) 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d) 经营服务场所地面全部进行了硬化、防滑处理;

e) 服务人员有安全意识,服务程序、规范有安全内容;

f) 消防设施设备与消防措施安全、有效;

g) 接待家庭成员无传染性疾病,服务人员有健康证;

h) 旅馆内照明充足,方便客人夜间活动;

i) 有安全、有效的防蟑螂、老鼠、蚊子、苍蝇等的措施;

j) 家禽、家畜无疫情,并有圈养设施;

k) 购置的各种食品、饮品、辅料、调料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

l) 农家自制、当地自产的土特产品必须安全、卫生、环保;

m) 有方便游客使用的贵重物品保险箱(柜)。

6.1.3  绿色环保。

a) 农家旅馆的生产经营符合当地规划和环保要求,能促进当地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

b) 有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c) 不使用一次性餐具、清洁用品和塑料制品;

d) 废旧电池能统一收集,生活垃圾能分类收集;

e) 不以国家野生保护动、植物为食品原料;

f) 尽量采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g) 远离碾米房、锯板厂等噪声污染大的地方。

6.2 住宿要求。

6.2.1 住宿接待设施不少于2个房间或4个床位,且总数不超过20间或40个床位;

6.2.2 客房的装修装饰及主要设施配备具有农家特色或地方民族风情;

6.2.3 客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

6.2.4 客房内配有应急照明设备;

6.2.5 客房内有方便客人使用的电源插座;

6.2.6 客房的门、窗等有相应的防盗设施;

6.2.7 客房内有规范的紧急疏散提示(标志)及防火、防盗说明;

6.2.8 客房内配备桌、椅、床头柜等家具,并具有农家风格;

6.2.9 客房灯光照明充足,有一定的舒适度,有夜灯、阅读灯等;

6.2.10 客房均应配有彩色电视机,收看节目频道数量不少于5个;

6.2.11 客房内配有安全、有效的清凉、取暖设备或冷暖空调;

6.2.12 有单独的、水冲式的客用卫生间;

6.2.13 卫生间通风良好,无异味;

6.2.14 卫生间内有洗脸盆、座式或蹲式厕位、淋浴等设施设备;

6.2.15 卫生间配有安全、有效的防滑设施。;

6.2.16 卫生间配备拖鞋、洗发水、口杯、卫生纸、洗衣粉或香皂等日用品;

6.2.17 卫生间内有24小时冷水供应服务,热水供水能满足游客要求;

6.2.18 客房和卫生间每日整理一次,保持其卫生、整洁;

6.2.19 床单、枕套、被套等卧具最低达到一客一换的要求;

6.2.20 客房床铺安全、完好,棉絮、床垫等需用合格品;

6.2.21 床上用品需用合格产品,且花色一致,完好无损。

6.3 餐饮要求。

6.3.1 厨房布局整体合理,并与牲畜饮食设施隔离;

6.3.2 厨房内有换气扇等通风排烟设施;

6.3.3 厨房内有灭火器、防火毯、黄沙等消防设施;

6.3.4 临近灶台的墙面应满贴瓷砖或其它易擦洗的墙面装饰材料;

6.3.5 有冰箱,食品贮存生熟分开;

6.3.6 有专门对客服务的灶台及炊具;

6.3.7 有单独供客人使用的餐厅,餐厅内桌、椅、凳等设施保持干净、卫生、整洁;

6.3.8 配有专用的碗、筷等餐具消毒设备;

6.3.9 厨房及餐厅应有较好的防尘设施;

6.3.10 食品原料时令新鲜、安全无毒,不向游客推荐和提供稀奇古怪、来历不明的食品;

6.3.11 能提供当地农家特色菜肴,特色农家早点及自制的地方小吃或茶点。

6.4 综合(特色)项目要求。

6.4.1 综合项目。

a) 能提供交通、游览、购物等信息咨询服务;

b) 有国内、国际长途直拨电话;

c) 有方便客人洗、晾衣物的设施及场所;

d) 有客人专用的洗衣机、电熨斗等设备,或为游客提供洗衣服务;

e) 能应客人要求提供导游及讲解服务;

f) 能为游客提供租车、停车等服务;

g) 牲畜圈舍离游客居住、用餐地点20米以外;

h) 农家旅馆所在的村或景区(点)有相应的医务点(所、院),能应游客需要及时出诊;

i) 向游客公布旅游、工商、公安、医疗等部门的投诉或求助电话。

6.4.2 特色项目一(农事体验)。

游客参与性的农事活动参考项目主要包括:插秧、除草、收割、扬谷、脱粒、舂米、推磨、施肥、育苗、栽培、纺纱、织布、踏水车、垂钓、捕捞、养殖、放牧、采摘、挤奶、榨油、打井水、挑水、劈柴,摸螺、拾贝、挖笋、狩猎等。

6.4.3 特色项目二(民俗活动)。

游客参与性的民俗文化活动参考项目主要包括:歌会、灯会、婚嫁迎娶、地方戏、民间乐器、节庆礼仪、草编、竹编、木雕、石雕、农民画、踩高跷、酿酒、打年糕、做豆腐、腌制小菜、做茶点、野炊等。

6.4.4 特色项目三(本项目仅限于对“特色三星级”的评定)。

a)  以一种民俗文化为主题(如:瓷、茶、客家、傩文化等)进行装修和经营,并拥有较为丰富的民俗文化表演或展示内容;

b)  农家旅馆的设计、装修和经营极具地方特色,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形成品牌,并有三家以上连锁;

c)  以少数民族的建筑、文化、风情为载体的农家旅馆;

d)  以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生物能等清洁能源为依托,在绿色环保方面极有特色的旅馆;

e)  有特殊疗养、休闲功能的旅;

f)  建筑物有较高的历史、文化、文物价值,旅馆经营与景观建设巧妙、完美结合;

g)  旅馆自产的菜肴、饮料、民间小吃、工艺品等是本市、本省的著名品牌;

h)  入住的境外游客达30%以上;

i)  服务人员能用主要客源地的母语为游客提供服务;

j)  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各种标志用的图形文字有双语对照。

6.5  服务质量要求。

6.5.1 依法经营,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6.5.2 服务人员着装整洁,礼貌待客;

6.5.3 服务人员能用普通话与游客交流和服务;

6.5.4 服务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6.5.5 全天有人在岗,适时、适度提供对客服务,不能缺人、断岗;

6.5.6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卫生工作。

7 农家旅馆星级评定和管理原则

7.1 农家旅馆的星级评定,采取业主自愿申请,分级评定的办法。由业主向辖区内县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申请,并按星级评定权限,由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组织,会同质监、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评审。

7.2 农家旅馆的等级评定按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级进行。一星级、二星级农家旅馆由区(市)县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组织评定,报设区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备案,三星级和特色三星级农家旅馆由设区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组织评定,报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备案。

7.3 设区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每年应对已评定星级的农家旅馆进行复核。

7.4 江西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农家旅馆星级评定管理和等级标志牌的设计制作,并每年组织人员对全省农家旅馆进行抽样检查。

7.5 本标准由江西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应形势发展需要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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