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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投诉处理程序
 
  2008-09-19 00:00:00 【浏览字号选择: 打印该页 关闭本窗口
 
   (一)投诉者可以通过电话、书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提出投诉,也可以直接到旅游质监所投诉,由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多数情况下需要递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必须要真实地载明以下内容:
    1
、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
    2
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
    3
、投诉请求;
    4
、具体的事实与理由,权益受损害的情况。
   
(二)提供相关证据(发票、收据、合同、行程表和其他证明材料)。
   
(三)质监所接到投诉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需要转办或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的,在三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质监所或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五)质监所处理投诉案件,实行调解优先。能够调解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六)对调解不成或经调解达成协议而被投诉方不履行的,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七)当事人对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诉,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质监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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