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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开办国内旅行社指南
 
  2008-09-19 00:00:00 【浏览字号选择: 打印该页 关闭本窗口
 

一、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
、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
    2
、县级旅游局的初审意见、设区市旅游局的申报文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留名称核准。
    4
、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报告。
    5
、旅行社章程。
    6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7
、经营场所证明。
    8
、《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二、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三、申办程序:拟开办旅行社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局提交申请,经县级以上旅游局审核后,由设区市旅游局报省旅游局审批。
    
四、承诺时限:省旅游局原则上每季度第二个月下旬受理各设区市旅游局的申报材料,并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批准后,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并按规定在60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承办部门:江西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咨询电话:0791-621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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