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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听证指南
 
  2008-09-19 00:00:00 【浏览字号选择: 打印该页 关闭本窗口
 

一、当事人在受到江西省旅游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
、责令停业整顿;
    2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
、吊销导游证;
    4
、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但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提出听证的时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江西省旅游局在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承办部门:江西省旅游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791-6227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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