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受到江西省旅游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业整顿; 2、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吊销导游证; 4、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但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提出听证的时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江西省旅游局在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承办部门:江西省旅游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791-6227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