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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行政复议指南
 
  2008-09-19 00:00:00 【浏览字号选择: 打印该页 关闭本窗口
 

 

  一、申请复议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省设区市旅游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旅游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省旅游局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后5日内,对申请期限和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超出申请复议期限的案件不予受理,对符合复议申请要求并且内容完备的应依法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复议受理通知书》。
    
四、省旅游局发出《复议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应将复议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省旅游局提交相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
    
五、省旅游局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案件,并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承办部门:江西省旅游局办公室。咨询电话:0791-6227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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