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不少于30万元注册资金的信用证明);
5.营业场所的证明(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设区市旅游局的审核意见和申报文件;
9.《申请设立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二、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三、申办程序:拟设立旅行社向所在地设区市旅游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设区市旅游局审核后报省旅游局审批。
四、承诺时限:省旅游局受理设区市旅游局的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批准后,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向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存入1年期以上20万元质量保证金,并向省旅游局提交与指定银行签订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按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承办部门:江西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咨询电话:0791—621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