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受到江西省旅游局做出以下行政处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业整顿;
2.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吊销导游证;
4.对非法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但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提出听证的时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江西省旅游局在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承办部门:江西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咨询电话:0791—6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