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二、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程序:
1.旅行社向设立地设区市旅游局提交申请;
2.旅行社设立地设区市旅游局向省旅游局提交审核意见和申请,出具申请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
3.省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提交申请,出具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
三、承诺时限:省旅游局受理设区市旅游局申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向国家旅游局申报或不予以申报的决定。
四、批准后,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向原存储保证金的指定银行增存1年期以上的120万元质量保证金存款,并向省旅游局提交与银行签订的增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上交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持换发后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承办部门:江西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咨询电话:0791—621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