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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业务年检办法
 
  2008-11-14 09:43:00 【浏览字号选择: 打印该页 关闭本窗口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业务年检(以下简称"年检"),是指旅游行政部门对旅行社在上一年度内的企业基本情况和业务经营、企业管理、遵守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集中性检查。
  第三条 凡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均应当参加年检。
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未完成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可不参加年检,但应在年检时提交办理工商登记情况的报告。
  在年检年度内发生类别转变的旅行社,按照转变后的类别参加年检。
  在年检年度内被注销、吊销许可证的旅行社,不进行年检。年检机关可视情形考察其在年检年度内注销、吊销许可证以前的业务经营情况。
  第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如实、认真填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将填妥的《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年检主管机关")。
  年检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旅行社填报的《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并根据需要对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或要求旅行社补充材料、重新填报或者作出说明。旅行社应当接受检查、补充材料、重新填报或作出说明。
  第五条 年检主管机关根据旅行社在年检年度内贯彻法规规章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和企业管理情况等,对旅行社作出"通过业务年检""暂缓通过业务年检""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等年检结论,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旅行社在年检年度内业务经营、企业管理等情况正常,无违反法规、规章等情形,年检主管机关应给予通过业务年检。
  第七条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机关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罚:
  (一) 注册资本未达到《条例》规定最低限额;
  (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数额;
  (三) 停业超过半年;
  (四) 存在接受非本社人员承包或挂靠等变相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五) 超范围经营或进行超范围广告宣传;
  (六) 年检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按上款规定暂缓通过年检的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年检主管机关的要求,改正其行为,并报告年检主管机关,由年检主管机关视改正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年检,由年检主管机关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注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
  (七) 注册资本、质量保证金不足且拒不按规定补足;
  (八) 停业超过一年;
  (九) 国内旅行社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国际旅行社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
  (十) 严重超范围经营或进行超范围广告宣传;
  (十一) 连续两年存在接受非本社人员承包或挂靠等变相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十二) 发生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
  (十三) 拒不参加年检;
  (十四) 年检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年检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旅行社在年检年度内的业务经营、内部管理及贯彻法规规章等情况,对业绩优良的旅行社进行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和方式由国家旅游局和各年检主管机关研究确定。
  第九条 各省级年检主管机关应当于每年的331日前完成本地区上年度的年检工作,汇总、发布本地区年检工作有关信息,并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年检工作情况及年检结果。
省级年检主管机关提交国家旅游局的年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地区年检组织、实施等工作情况。
  (二) 通过年检反映出的本地区旅行社在年检年度内的业务经营、内部管理、贯彻法规和规章及全行业整体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其中,业务经营等情况应当包括主要数据指标。
  (三) 对本地区所有旅行社的年检结论。其中,对于暂缓通过年检和不予通过年检的,应当写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存在的问题及其表现、处罚依据;国内旅行社暂缓通过年检和不予通过年检及国际旅行社暂缓通过年检的,自行作出决定,并将以上情况报国家旅游局备案;需要对国际旅行社作出不予通过年检、注销许可证处理的,应提出建议报国家旅游局研究决定。
  (四) 本地区的年检数据盘和有关的汇总、说明材料。数据盘应当认真录入、校对和检查,并对所报送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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