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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游证核发
 
  2008-10-13 00:00:00 【浏览字号选择: 打印该页 关闭本窗口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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